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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遏制边缘腐败
2011-05-27 00:00:00 返回列表

□ 董振华 

    在一般的作风问题和严重的腐败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游走于规则、程序边缘的腐败现象,尽管人们普遍感受到其严重性、危害性,但法律、法规无法干预,即使有人举报也很难查处,人们称之为“边缘腐败”。边缘腐败是近年来在法规、制度不完善情况下出现的腐败现象,较之于直接进行的行贿、受贿、贪污等腐败行为,更具隐蔽性,好像更加“安全可靠”。虽然它明显破坏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侵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但却是以符合规则和工作需要的面貌出现,使人们无法对其进行干预,法律、法规也无法对其予以惩治。边缘腐败代表了新形势下腐败分子新的犯罪动向,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败坏社会风气和政府形象,影响社会和谐,长期下去,还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对党员干部的信赖,对法律制度威严的信赖,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带来各种直接和潜在的危害。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惩治边缘腐败。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遏制边缘腐败呢?笔者认为:从根源上看,控制腐败无非就是限制官员以公权谋私利,对于遏制边缘腐败来说也是如此。

  第一,加强从政思想道德教育,降低官员谋私的欲望,令其“不想腐败”。贪欲是万恶之源,这是万古不易的真理。腐败亦由贪欲而起,因此根治腐败的首要问题就是要遏制膨胀的贪欲。在改革开放前,由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再加上接二连三的政治运动的冲击,人们的各种欲念普遍处于抑制状态。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摒弃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取消了“大锅饭”,又由于生产力得到了解放,社会财富增多,被抑制的欲念逐渐复苏,最终汇成今天的“物欲横流”。在物欲横流的大潮冲击下,执掌公权力的官员的欲念也迅速膨胀起来,而官员手中的权力又为其膨胀的欲念提供了实现的条件。当他们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监督时,当惩治腐败的刑罚不足以构成震慑时,再加上道德失范、信仰迷失,他们就会铤而走险,腐败也由此而生。因此,有效遏制边缘腐败,必须通过多种形式的从政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在思想上构筑抵御腐败的坚固防线,令其根本就“不想腐败”。

  第二,完善制度设计,提高官员的腐败成本,令其“不愿腐败”。制度设计的理念不要以官员个人的自我道德完善为前提,而要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列宁曾经说过:“把希望寄托于个人的优秀精神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西方经济学家假定人的思考和行为都是目标理性的,唯一试图获得的经济好处就是物质性补偿的最大化,这就是“经济人假设”。我们应该转变传统观念中过于倚重个人品行预防腐败的思路,假设每个人都是唯利是图、投机钻营者,然后通过制度设计堵住每一个可能的缺口,并确保制度能够发现任何一个试图腐败或已腐败的人,同时对于腐败行为严厉惩处,让其付出数倍于其收益的成本和代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反腐难题。大家知道新加坡公务员以高效、廉洁著称于世,是世界上预防腐败制度最好的国家之一。系统的反腐法律体系、反贪机构相对独立的反贪职权、高薪养廉等制度,打造了新加坡风清气正的公务员队伍。在新加坡,收受红包或礼品超过80新元就属违法,就要被免除公职,丧失丰厚的养老保险金和公积金。腐败成本之高,令许多官员在腐败面前望而却步。因此,有效遏制边缘腐败,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大力提高官员的腐败成本,令其腐败行为得不偿失而“不愿腐败”。

  第三,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让官员的行为处于阳光之下,令其“不敢腐败”。无论是明目张胆的贪污贿赂、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买官卖官等显性腐败,还是巧借各种名义捞取好处的边缘腐败,都终归少不了一个“利”字,都只能是暗箱操作的“见光死”,都绝对经不起“阳光”的暴晒。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诸多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制约着政务的公开透明。如果我们的公共决策不向社会公开,“暗箱操作”所导致的腐败的危险、公共资源被滥用的可能性就较大,腐败现象就会大行其道。因此,消除腐败最好的办法是公开化,让它普照“阳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才能让掌握权力的人不敢腐败。对公权力的监督制度中应包括法律、纪律对公权力腐败完善而严厉的惩治规范,完善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监督规范。对公权力的监督制度中是否存在对公权力腐败的完善而严厉的惩治规范,以及完善而切实可行的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监督规范,是决定我们反腐败斗争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之一。因为对公权力腐败的完善而严厉的惩治规范,解决了公权力的执掌者出于对完善而严厉的惩治规范所产生的震慑而“不敢腐败”的问题。

  第四,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限制官员掌握的公权力,令其“不易腐败”。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指出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这不仅是一种理论,而且是一个经过反复证明的历史经验。因此,从根本上遏制边缘腐败,就必须通过分权制衡的方式,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即让每个官员手中的权力都具有相对性,不容许绝对权力的存在。如果一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做人、财、物、事四种权力,那么管人的不能管事,管财的不能管人,管物的不能管事,管事的不能管财,必须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如果事务主管获得了胁迫其他部门主管的权力,就拥有了绝对权力,腐败也就只在这官员的一念之间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控制程度大幅降低,但腐败现象却有增无减。为什么呢?在发达国家分权制衡越来越严密成熟之际,我国的公权力却出现了过分集中化趋势,对权力的行使缺乏制约,尤其是现实生活中的“一言堂”现象使得个别领导的决策将绝对地决定很多人的命运,腐败现象也就具备了产生的前提条件。因此,有效遏制边缘腐败,必须切实解决官员权力过分集中问题,通过权力制衡减少官员权力寻租的空间,令其“不易腐败”。

  第五,杜绝公权与私利结合的机会,堵塞可能产生腐败的漏洞,令其“不能腐败”。在社会改革的转型期,由于经验的缺乏、法制的不健全、改革的不到位等一些不成熟、不完善因素的影响,一些官员把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力,变成牟取私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手段,形成了特定的既得利益。在既得利益的驱动下,权力寻租现象开始泛滥,如果再加上法规制度存在漏洞、缺失,腐败现象就会乘虚而入,因此,为了铲除边缘腐败,我们必须健全法规制度,真正杜绝公权和私利相结合的机会,切断官员以权谋私的链条,令其“不能腐败”。首先把边缘腐败的易发、多发领域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把这些领域的当权者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根据这些领域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公开行政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审查、审计,最大限度地堵塞现行法规、制度的漏洞,让那些善于游走于规则边缘搞腐败的人无机可乘、无洞可钻。

  总之,遏制边缘腐败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仅要靠“自律”,还要靠“他律”,既离不开柔性的健康的社会心理、崇高的政治信仰和高尚的社会道德规范,也离不开刚性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

   (作者系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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